注意疫情防控期间这类政策必须执行

2月16日

记者从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获悉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燕峰介绍

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方面,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另一方面,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在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方面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对于复工企业需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同时,王燕峰表示,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制定工伤保险预案,开辟了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绿色通道,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申请认定、待遇支付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认定、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同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卫健委更新的方案及时调整,保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在抗击疫情期间,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自治区出台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措施,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的时间延长到年4月30日。

二是允许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经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人社部门将对因疫情影响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出专门标识,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也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正常发放。

(编辑:林一凡;审校:张桂莲)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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