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版)》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版)》(以下简称《方案》)。对此,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逐级压实责任,全力抓好防控措施落实,所有已发疫情均已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目前疫情呈点状发生,总体可控,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非洲猪瘟病毒在我国已形成了一定污染面,传统的生产、流通、消费方式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疫情传播途径错综复杂,风险难以完全阻断,且目前尚无有效疫苗,以上因素共同决定了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立足于打好打赢防控持久战,农业农村部系统总结了非洲猪瘟疫病流行规律和过去近半年的应急处置经验,结合当前形势,在原《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印发了《方案》,指导各地严格规范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问:与《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相比,《方案》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答:这次《方案》内容调整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非洲猪瘟疫情的确诊和报告程序。明确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明确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程序上报非洲猪瘟疫情并采集样品送检,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和发布疫情。

二是细化疫情的分级标准。根据疫情的流行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细化完善了原来的疫情分级标准,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并根据不同的级别,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响应措施。严格限制生猪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具体的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三是调整了应急处置措施。重点对应急处置措施、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四是强化了技术要求。结合前期我国非洲猪瘟发现与处置的具体情况,《方案》增加了对非洲猪瘟诊断、采样、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明确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问:您刚刚提到《方案》调整了应急处置措施,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在应急处置措施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明确了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处置措施。对运输途中发现的疫情,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劝返。同时,当地要开展非洲猪瘟的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二是调整了扑杀范围。明确对疫点内生猪全部进行扑杀,对疫区内的存栏生猪要进行严格隔离并开展实验室检测,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场点必须进行扑杀,阴性场点要彻底排除疫情扩散的风险后,方可继续饲养或进行屠宰。

三是优化了解除封锁的条件。对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在解除封锁过程中引入哨兵猪,通过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将解除封锁时间缩短为30天;对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养殖场疫情,解除封锁时间仍为42天。

四是根据屠宰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对恢复生产时间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对屠宰场主动报告的疫情,经彻底清洗消毒、实验室检测合格和通过风险评估,再过48小时后就可恢复生产。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屠宰场疫情,在采取前述措施后,需经过15天才能恢复生产。

五是调整了养殖场解除封锁后空栏时间。根据防控实际,在解除封锁后,对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引入哨兵猪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临床无异常且实验室检测为阴性的,方可补栏。空栏时间由原应急预案规定的6个月缩短为45天。

问:《预案》实施后,原应急预案、技术规范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预案》发布实施的同时,《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3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8号)已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也应当以本《方案》规定为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问:各地贯彻落实《方案》,需要抓紧做好哪些工作?

答:《方案》修改完善了许多新的措施,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确保全面、规范、科学实施,近期,各地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做好宣传解读。强化权威宣传解读,重点针对《方案》主要制度、措施要求特别是新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确保行业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充分了解要求。同时,要加大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要抓紧制定落实方案。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区应急实施方案。凡与《方案》要求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保《方案》有效实施。

三要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要按照《方案》规定,建立完善应急防控机制,强化应急设备、人员防护、消毒用品等储备,建立疫情应急处置队伍,明确财政支持等各项要求,为非洲猪瘟疫情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1月2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一《实施方案》是在年9月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年11月印发的《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基础上进行了合并与调整。

  此次调整,不光文件名称从此前的“预案”、“试行规范”升格为“实施方案”,文件抄送单位也从此前的9部委增加到17个部委,涉及部门更加广泛;最为重要的是,文件内容涉及非洲猪瘟防控的工作要求更加系统化、具象化,这为行业内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

  疫情分级与响应机制优化

  此次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非洲猪瘟疫情的等级划分、疫情预警、分级响应等都进行了调整。在等级划分上,相较于年的《应急预案》的三级疫情调整为四级疫情,在特别重大疫情(I级)、重大疫情(II级)和较大疫情(III级)之后,新增了一般疫情(IV级)等级。同时,疫情等级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比如:年的《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疫情是指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而今年的《实施方案》则是指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如下表)。

  此外,年的《应急预案》中重大疫情是指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较大疫情是指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而今年的《实施方案》中,重大疫情是指30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较大疫情是指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一般疫情是指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在疫情预警上,与年规定的由原农业部向社会发布分级疫情预警不同,年的新规要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在疫情分级响应上,今年的新规要求在特别重大疫情响应上,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其他级别疫情的响应上,诸如重大、较大和一般疫情均由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

  应急处置要求分类化

  在确诊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将报请封锁令的兽医主管部门级别进行了调整。年规定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与之不同的是,今年则规定,封锁令的报请单位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虽然年和今年的规定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上的要求一样,但在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上有别。在年规定的基础上,今年的《实施方案》特别要求,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在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上,今年的新规与年的《应急方案》也有所不同。年的规定,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今年的新规则针对疫区的养殖场(户)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比如: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换句话说,新规明确了,即使在疫区内,但猪场生猪检测为阴性的养殖场户无需进行扑杀。

  此外,新规还新增了对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定,要求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除了疫区内采取的措施有所改变,对于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也有变动。与此前规定的受威胁区内的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的要求不同。今年的新规要求,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虽然年有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但并未规定运输途中的疫情如何处置的问题。今年的新规就做了补充,针对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要求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封锁解除流程更细化

  解除封锁作为应急处理工作的终结,其流程上也发生了改变。

  按照年规定,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今年的新规进一步对解除封锁的过程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将解除封锁的主体划分为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和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两大类。

  针对一类是养殖场、交易场所疫点的封锁解除,今年的新规提出了是否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情况。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则继续按照既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未出现新疫情,则可以按程序解除封锁。如果采取哨兵猪监测,在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即可按程序解除封锁。比较来看,采取哨兵猪监测可以提前12天解除封锁。

  针对另一类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封锁解除,新规列出了针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以及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等多种情况的处理均进行了说明。比如,针对屠宰加工企业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新规明确,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针对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按流程通过评估后,可恢复生产。

  与年规定的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半年的要求不同,今年的新规要求,该范围内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作者: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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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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