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年6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2号)。

为便于大家记忆和实施,小编以己之粗浅理解作此解读,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予批评!

《规范》内容概况

1

第一部分

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这是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基础性工作,是常规性工作。

要求: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2

第二部分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定义: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了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核病疫情。

要求: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在专业技术上应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3

第三部分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

1、基本条件: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2、应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来进行判断。

3、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

要求: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

4

第四部分

监督与管理

要求: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处罚: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职责疾控机构职责

1、将结核病检查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

2、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3、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4、发现疑似病例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1、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

2、具体形式: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传统媒介、新媒体等。

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1、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

2、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4、执行标准:

(1)《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2)《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1、晨检: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肺结核可疑症状。如有要及时报告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追查及登记:及时了解并登记因病缺勤学生的可能原因。如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并由卫生(保健)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疗情况。

3、病例报告:发现肺结核疑似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由学校立即向属地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疫情监测:开展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2

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及时确诊并报告密切接触者筛查

1.疾控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及时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

2.学校应积极配合筛查,并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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