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蔓延这么快,这些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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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斯最近在微博上看到一个帖子,很愤慨。

去查证了一下,发现确如网友所言。

本来,海盐县直至1月31日还没有任何一例确诊感染病例。现在,估计整个县城的人都在骂他。

然而,单单往评论区里看了一下,发现这样的事例还真不少。

只想说:瞒你妹啊瞒!跑你妹啊跑!

正写着这个文章,又看到好几例通报!

这个侯某好恶劣,30多名医护人员啊!

明知自己有可能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反而到处出去浪,有的甚至还吹嘘自己在哪里high。有的人可能还觉得,不就是有可能感染了没报告吗?我想不说就不说,我想去哪就去哪,你管得着吗?

这还真不只是个有没有公德心的问题。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判死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那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两个法条有些差异。第一百一十四条说的是,如果行为人主观心态上是故意的,无需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比如,一个人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他到人多的场合故意大打特打喷嚏(举个极端的例子),那么,即使最后密切接触的人里没人感染,他这种行为也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说的是,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哪怕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也可以构成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此也说得很清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所以,别说“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那句话说得好: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嘛?

上面说的是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过失犯罪。那如果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那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结一下:

1、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肺炎的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如果主观上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肺炎的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如果主观上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肺炎的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主观上没有传播传染病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只是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比如海盐那个人,我猜他是过于自信了,想着都10天了都没发病应该没问题),但鉴于这种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非常大,被追责的可能性也就非常大。

公共机关这次采取了“雷霆手段”。广西省玉林市的一位男子,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了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结果,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这名男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引用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也有一例。

看到没?这个案例也是,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而且,连知情不报者也一并被立案侦查。

如果你身边有这样的瞒报者,请你不要犹豫,打当地热线电话举报他!有些地方已出台举报有奖措施。

如果你身边有这样的瞒报者,请你以后不要再和ta交朋友,因为这样的人,非蠢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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