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农业部发布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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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部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制定了《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优先防治动物疫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样品采集处理、检测确诊、人员防护、工作人员劳务,国际国内疫病疫情风险评估、预测预警、会商研判、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发布,流行病学能力建设、现场实践基地运行等有关工作;(二)动物疫情处置和重大自然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包括动物的扑杀、挖掘、掩埋、焚烧、无害化处理以及封锁、消毒、紧急免疫、应急值守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劳务费用,以及租用土地附属物补偿等费用;(三)动物疫病防治管理。包括动物疫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兽医体系运行效能管理,兽医科技和实验室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优先防治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重点常见病等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管理,动物疫病防治效果检查;动物疫病防疫应急演练、技能竞赛;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动物病原库、血清库运转;主要动物疫病政策措施评估,动物疫病经济损失评估;动物疫病防控用生物制品检验检测、安全评价、质量监管等;(四)其他涉及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的有关工作。

《办法》强调,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专用燃料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手续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号)同时废止。

《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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