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因学校爆发肺结核疫情被判刑,再审控辩
民办学校爆发肺结核疫情,校长一家被判刑
年,山西省原平市崇实学校爆发肺结核疫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校肺结核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显示,年5月14日,原平市卫生局、教育局分别接到群众反映,原平市崇实中学有学生患结核病住院,原平市疾控中心立即组织人员赶赴学校核实疫情,及时采取了综合防控措施。
报告称,原平市疾控中心通过筛查密切接触者,发现无症状患者17例。截至7月19日18时,该校累计发现23例结核病患者,其中,临床诊断肺结核23例,疑似肺结核1例,其中结核性胸膜炎5例,住院治疗12例,门诊治疗12例。
报告显示,原平市崇实中学是一所民办学校,全校学生总数人,教职员工人(其中校医1人)。学校采取全封闭管理,班容量大(补习班平均在80人以上),住宿条件拥挤,教室、宿舍环境卫生与通风较差。
最终,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崇实学校的肺结核疫情被判定为一起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
司法机关认定,李勇为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工人,任原平市崇实学校校长助理,而赵东霞为太原理工大学职工,系原平市崇实学校财务负责人。
年5月16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杜润栓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勇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赵东霞无罪。
忻州中院认为,杜润栓身为原平市崇实学校校长,负有对该校全面管理之责,但其疏于管理,造成重伤六人,轻伤七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教学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李勇身为原平市崇实学校人员,负有协助被告人杜润栓理学校的义务,对该校结核病疫情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考虑到本案查明的事实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润栓在案件中的作用和案发后采取的补救行为,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
忻州中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可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取手续费的事实,但是认定其二人将收取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及手续费数额多少的证据不足,因此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不能成立。
控辩双方争议“教育设施”
杜润栓说,当年5月13日晚,他在学校听教师杨伟汇报,学生路路的母亲反映,该生因疑似结核病医院接受检查。5月14日,他便向校医及乡镇卫生防疫部门的赵官林报告情况,次日,原平市疾病控制中心就指派了7名医生及工作人员进驻崇实学校,住校达近一个月然而在他们进驻学校近一个月时间中,仅对名学生中的名学生进行了排查,5月18日原平市教育及相关部门领导还曾到学校安排放假,最终肺结核疫情才扩散、失控。疫情爆发后,他也全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防控措施,改善卫生条件,采取各种措施并赔偿、补偿受害学生,并先后几次向原平市教育管理办公室交付万元,用于赔付肺结核病患者和继续办学。
判决生效后,杜润栓不服,向忻州中院申诉,被驳回后,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之后,山西高院指令忻州中院再审。年9月27日,该案在忻州中院开庭。
但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对“教育设施”的范畴应更进一步分析,如果按照狭义来理解,教育设施就是校舍和器材,但本案更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教育设施除硬性条件以外,还应该包含软件。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在学生很长时间不在校的情况下,老师没有主动了解原因,直到后来家长主动与老师联系才知道学生疑似结核病。从这种情况来看,本案中教师和校长杜润栓没有达到及时汇报的要求。崇实学校校舍存在一定的不达标,校长杜润栓也未及时报告,才造成了严重后果。
庭上,公诉机关提到,原平市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工作人员都已因肺结核疫情因此受到处罚,但不能排除杜润栓在崇实学校的肺结核疫情中无责。
年10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前本案审理时间线
年4月29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原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后,杜润栓不服,提起上诉)
年8月11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忻中刑终字第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年11月5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原刑重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后,杜润栓不服,提起上诉)
年4月2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忻中刑终字第号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年9月14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原刑重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后,杜润栓不服,提起上诉)
年5月26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忻中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润栓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后,杜润栓不服该判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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