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河南省高
一、注重利益平衡
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问题,要认真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等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努力寻找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应注重引导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工会的联动协作,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和解协商、分担责任、共渡难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处理
劳动者未返岗期间工资待遇的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中小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确实无力应对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进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请求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加强调解,劳动关系不能维持的,应当审慎认定企业的责任。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补办,在疫情期间和补办期间,劳动者以中小微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能维持的,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其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劳动者仍以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持其经济补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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