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招标发力,省级大标评审即公示各地市

南通市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国税局

南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通市商务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通市物价局

通卫医改办〔〕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改办、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经信委、商务局、人社局、物价局,通大附院,市直医疗机构,医院,医院:

现将《南通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深化医改暨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医改办发〔〕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议安排,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入医药卫生体系改革、增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平安,维护人民健康。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下列情况之一视同药品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此情形全国仅限1家。

3、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此情形全国仅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

(五)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六)纳入省、市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市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八)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九)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医院、医院、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实施步骤:为实现新旧制度的安稳过渡,结合我市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

四、具体措施

(一)推进药品集中采购环节落实“两票制”。

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并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市卫计委应及时将违反“两票制”承诺的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被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企业产品不得进入我市。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须填写药品明细)。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本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实际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

(三)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严格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2、主动索要相关票据。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应当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动企业索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发票上必须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并要求该流动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动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

3、严格查验票据相关信息。药品验收入库时应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

4、票据保管与备查。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票据以备追溯和检查。上述票据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进行管理。

5、加强制度管理。建立“两票制”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严格加强索票验票、验收入库、票据保存、货款支付等环节工作责任要求,对验票中发现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不得验收入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五、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共同做好“两票制”政策在我市的推进落实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列为目标管理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工商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国税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对信息化建设给予项目支持;商务部门要将实施“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完善市级短缺药品储备制度,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谈判、签订和履行等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对涉嫌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使命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责任和监管责任。要对照目标要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两票制”在我市落地生效。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跨区域经营、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区域性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库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

(三)严格考核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充分运用新兴技术,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市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两票制”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宿迁是江苏省地市继无锡之后,第二个看到地方两票文件的,无锡的文件附文后!

江苏省医药联盟6月份的时候曾经发文提及到:根据当时江苏省招标进度和历史经验,判定过如下内容:

1、江苏省两票制正式试行稿一定会在本月(6)底出台,不要问为什么;

2、妇儿急抢救执行两票制也一定会在今年年底;

3、但大标正式全面启动两票,还是一句老话:猴年马月!

但这次联盟君可能要被领导狠狠地抽了个大嘴巴子,我们不得不承认,江苏省招标提速了,江苏省两票制也真的来了!原来大家都以为要等到江苏省级入围全部搞完后才会进入地市级议价程序,结果,江苏省突然一变:按照“省级入围一批、市级带量采购一批”的思路,分类分批、省市联动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形成常态化带量采购,稳步实施药品集中采购。

他不跟你拖了,换种玩法,一批批的车轮战法!当前各地市竞价、议价、限价挂网的采购范围:限价挂网采购药品、第一批竞价、议价采购药品,既低价药、用量小目录和第一批公布的用量大目录;按照文件通知精神,江苏省各地级市要在九月中旬前完成价格谈判、目录遴选工作。大家注意了,这里有了第一个时间截点,且是文件通知明确的!

好!我们再来看江苏省两票制方案中规定:

(二)实施步骤:结合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两个文件一对比已经很直观了吧?难怪这次在地市议价、带量采购的文件通知中特别明确到: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同时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要求生产企业按照江苏省“两票制”政策递交执行“两票制”承诺书。

说老实话就这句话,当时联盟君还真没有引起重视,如今再回看文件,慢慢品来,原来其中是看似平静索然无味,其实暗藏杀机啊!可见中国官员和文书水平之功底,不是2班的!由此来看:江苏省两票制在下月执行,就不是一句玩笑话,就不是一句空话了!

江苏省医药联盟前几日也曾就地市议价、带量采购的最后截止时间节点作过判断如下:

(1)当前全省各地正在进行器械耗材的招标工作,各地卫计官员和专家很难分出三头六臂;

(2)各地市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发布公示公告、组建工作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尽管有前期妇儿急抢救用药的经验的功底,但也要有个过程;

(3)绝大部分地市不愿意走在本省最前面,最快启动的有可能是:镇江、苏州和南京;如扬州、泰州等地市遴选方案应该会在苏州方案之后才会起草;

(4)绝大部分地市明确一点:会采用和延续原地市妇儿急抢救用药方案中的大部分规则进行;

(5)绝大部分地市很难达到省里面9月份全部结束的要求。

尽管是绝大部分,但是我们相信,绝对有理由相信,在9月份,一定会有几个地市率先启动并结束地市议价、带量采购工作,并同时执行两票制,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究竟会是哪几个地市,欢迎大家在底部留言讨论,

也欢迎大家加入江苏省医药联盟各群进行交流!

▍江苏省两票制文件三大亮点

票货同行并上传: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

取消配送商业遴选:鼓励药企自助选择流通配送企业,无限制条件,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耗材试剂大解放!取消对“医用耗材和检测实际集中采购中推送两票制”

▍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七大不同

取消: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视同生产企业;

增加: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取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取消:江苏省经信部门对药企配合两票制执行情况与已出台的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相挂钩;

取消:人社部门将医保资金拨付纳入协议条款;

修改: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定义修改为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

删除: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正式稿删掉“药品采购”四字)不良记录。

一、江苏省医药联盟看到试行稿与征求意见稿最大变化点: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

简而言之,医药公司与医药公司之间的开票可以不视为一票,但前提条件是零差率,也就是不加价,平调。不管怎么样,这一点可以说给很多中小型医药商业企业一个机会和缓和,江苏省医药联盟认为这应该是江苏省内医药企业和省代公司大佬的推动和影响。此点为江苏独有!虽然账面不能加价,但为正在布局中的配送企业又多赢得了半年排兵布阵的时间!这句话看上去平平淡淡,也没有增加药品加成。虽然增加了一次药品流转的环节,但出于药品保障供应,零差价销售似乎可以理解。

不过,结合生产企业的界定方式,即仅销售本企业药品且唯一一家商业公司的情况下,该公司可视为为生产企业。?

两句话一叠加,我们可以勾画出以下两票制渠道模型:

江苏的药品省代公司,为了保住自身的省代地位,完全可以通过生产企业“收购或控股”,被视同为生产企业。省代公司销售厂家的品种时算生产企业,销售费本企业药品时算商业,实现了“工业的归工业,商业的归商业”,省代能被工业控股是幸事一桩。(这一点,在5月24日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中详细分析过)

然后省代公司可高开至某家药品流通企业来进行高开处理,之后,由后者平调至商业配送公司,再开出政策层面的第二票至医疗机构。整个过程,省代的生存问题解决了,高开也得以完美化解,一切合理合法。当然,懂得都懂,不懂的,只能蛤蛤!

不过,文件上也同时明确:只限“两票制”正式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且最多只允许调拨一次。这里延伸出一个问题:江苏省两票制什么时候正式执行?

二、视同生产企业增加为三项:

1、变化是未规定生产企业设立的商业公司能销售非本企业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

江苏要求控股50%以上,与近期流传出的广东“两票制”意见稿中的意见一致,较为严格。这在现实中很有代表性,生产企业(集团)基本上都设有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来说,这类公司也都只销售自家的品种,但也不排除工业之间的相互合作,甲企业将某些品种委托给乙企业代理。但这样一来,销售公司就变得「不纯洁」,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版两票制来执行的话,此类销售公司将不能视同为生产企业。于是,聪明的江苏人把它拆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变身为工业和商业,各走各的渠道,问题迎刃而解。江苏的子公司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身份。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此处江苏强调的“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以及第3点,在之前4月28日印发的浙江意见稿中也出现过,较为中肯!

江苏省两票制的界定上,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这是在两票制的界定中,首次出现的概念。

  

目前,在两票制定义中,国内药品总代理是否算一票?这是一大悬念,有的地方不算一票,视同生产企业,例如重庆、广西等地,国内总代理不算一票,但是,江苏省定义在国家方案上有所增加,但是又不完全等同于国内总代理。只有生产企业之间互相授权才可视同生产企业,如果生产企业授权商业公司为国内总代理,那么,并不能视同生产企业。

3、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目前将“药品上市许可人”视同生产企业的有安徽、重庆、湖南、浙江、河北(流传)、山西、吉林、甘肃、广西、天津(流传),在已出台/流传出“两票制”文件的21个省份占比50%。

和国家版两票制方案相比,作为医药研发大省,江苏省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省份,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是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变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但可以委托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还可以委托商业公司代为销售,且可以视为生产企业!爽歪歪......

以上三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三、实施时间

1、江苏本次招标的执行时将是两票制的执行日。

结合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

2、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这意味着此类个品种实施有半年以上的过渡期。

江苏省医药联盟发现,整个文件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特别强调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就非常有意思了!

作为医改试点省份:6月份之前提前出台了方案,方案中还明确了具体执行的时间,这算是交了一份绝对漂亮和完美的答卷。可细心的朋友,绝对领会其中奥妙在于前面一段话:结合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这是江苏药品采购的重头戏,特别是竞价采购品种,是「大标」。目前双信封报价解密,限价挂网公布结果。但江苏省医药联盟提醒你,这只不过是省级入围,距离真正执行还早着呢,13个地级市要轮番跟你二次议价,全面执行是哪天?鬼知道!江苏省妇儿急抢品种从去年年初到结束用时8个多月,到今天还没有真正全面全部执行到位!

按照江苏省医药联盟的推测,结合江苏省妇儿急抢救用药省级挂网后13个地级市价格谈判过程的历史经验推断:6月份结束省级入围工作,7月份进入各地市二次价格谈判,13个地级市从观望、揣摩、学习、考察,到出台地市级价格谈判方案,再到议价,整个一套大保健做下来,没有半年,恐怕搞不完,所以,方案很隐晦很萎婉的消消的告诉你:妇儿急抢今年年底,至于大标嘛,看各地市啦,也许就是明年开春了,18年春节后最为乐观了!有人说江苏是最严两票制,那不是因为他不懂,是他懂的还不够多不够深!江苏省两票其实是最为智慧的两票!

四、药企可自主选择配送商

  

此外,文件还特别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流通企业,并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福建、陕西等省份在执行两票制时,同时还有会对配送商进行遴选,江苏省在文件中特别提出支持药企自己选择药品流通企业,对于配送企业来说,这是个好消息。

五、执行范围含村卫生室

  

在执行范围上,江苏省文件要求: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医院、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六、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环节管理

票据还得上传省级采购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据部分,江苏省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

  

这意味着,江苏省药品采购平台也将掌握相关的发票信息,作为第三方检验。发票方面不要再想玩猫腻了。   厉害了!上传平台!WORD的江苏!

4、医院入库票据查验

医院在入库时,要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给配送企业的发票。

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

具体措施

(一)推进药品集中采购环节落实“两票制”。

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并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

美滋滋的想想:如果有一个临床必需的独家产品,只放一家配送公司,那借机开户的可能性岂不大增?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圈圈笔记:明确指出除了要税票,还要随货同行单,充分完善税票不能表明批号的问题。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本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实际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七、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发展、异地建仓!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跨区域经营、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库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

八、可再开一票的情况:短缺药品可放宽

▍多开一票的情况

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

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该情形全国仅限1家。

纳入江苏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江苏省某地区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针对短缺药品提出可以三票,且没有提不能加价!

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

九、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医院、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又是一省基层一起两票,如果个体诊所都大面积的加入进来,没有配送能力的商业公司真的一点活路都没有了......

十、针对不执行“两票制”的企业,将取消中标资格!

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VS江苏“两票制”

蓝色字体为征求意见稿中删除内容

红色字体为试行方案中变更/增加的内容

黑色为两文相同内容

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试行)

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优化药品市场结构,治理药品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三种两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省某地区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医院、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实施步骤:结合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采购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须于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三、具体措施

(一)推进药品集中采购环节落实“两票制”。

药品生产企业(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应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并对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及时进行更换。对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取消其中标入围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本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实际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

(三)严格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查验工作。

1.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流通企业,并通过省药采平台开展药品日常采购,严禁标外采购、违价采购、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行为。

2.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对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3.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按照要求做好票据查验工作,并将相关票据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进行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共同做好“两票制”政策在我省的推进落实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执行“两票制”纳入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索验票(证)不严、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三)国税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经信部门要加强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将药品生产企业执行配合做好“两票制”情况与制定出台的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相挂钩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

(五)商务部门要将实施“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完善省级短缺药品储备制度,构建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资金拨付纳入协议条款,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谈判、签订和履行等程序制度化、规范化。

(七)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八)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对涉嫌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使命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实施责任和监管责任。要对照目标要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两票制”在我省落地生效。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跨区域经营、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库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

(三)严格考核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充分运用新兴技术,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两票制”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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