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动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创设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按照农业部兽医局统一部署,调研组赴青海、河北、福建三省,就动物检疫引入风险管理的应用与实践,进行了实地考察和座谈。调研组对几处食品公司、检疫申报点、牲畜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调查了解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期间与调研省份的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以及部分养殖场主、屠宰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广泛交流,详细了解当地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亮点和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对动物检疫实施风险管理的建议。

  调研发现,青海、河北、福建三省在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将风险管理结果应用到动物检疫工作实践中,主要做法包括:

  3个省分别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河北省制定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省内动物养殖、屠宰、加工、隔离、贮藏、交易(批发)、无害化处理、诊疗等八个环节九类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对象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各场所动物卫生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场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选择不同的监管重点,风险等级越高的场所,监管频次越高,监管的风险点越多。福建省制定了《动物饲养和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达到养殖规模标准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以及依照法定条件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实行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青海省大通县制定了《规模养殖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考核标准》,对大通县内规模养殖场实行分级考核管理制度。

  河北省实行动物疫病风险协同管理,并实现风险评估结果与市场准入挂钩制度。河北省起草《京津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标准》,并征求北京、天津两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制定统一标准,实现跨区域风险等级互认,评估结果互用,动物疫病风险联防联控。实施动物疫病风险等级与进北京、上海、天津、辽宁企业推荐备案挂钩制度。凡申请进以上四省(市)的企业,必须达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A级(风险最低),限期未达到风险等级的,取消进入资格。河北省涿州市将风险评估等级与畜牧兽医优惠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和其他奖励挂钩。对风险评估A级的相关场所,在菜篮子、标准化、良种繁育补贴等项目,以及畜禽产品无公害认定和其他优惠政策中予以适当倾斜。

  青海省实行跨省调运动物风险管理,并对动物检疫工作实施风险控制。同时,制定了《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对跨省引进动物实行调运前备案、产地防疫和疫情调查、调运过程全程监管、入过境监督和落地后申报隔离制度。同时,加强经纪人备案管理,建立了违法黑名单制度。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行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养殖场挂牌官方兽医制度,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检疫监管责任。制定《青海省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安排万专项资金开展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工作,并根据建设达标情况,对全省个检疫申报点实行A、B级分类管理,对B级检疫申报点适当限制检疫出证权限。    

  福建省实施动物卫生监管能力风险评估考核管理。制定了《动物饲养和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卫生监管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通过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执法能力提升、制度化建设、检疫监督工作落实等方面的考核,确定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管风险等级。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风险状况,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整改工作。

  调研省份认为,检疫风险管理是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动物检疫风险管理既是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在动物检疫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又是对动物卫生风险管理的有效补充。

  一是动物检疫风险管理能够明确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风险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手段,强调的是“事前监管,关口前移”,重在预防。这种管理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动物防疫监管对象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采取风险点控制措施,能够进一步明确其主体责任,并有效督促落实。

  二是动物检疫风险管理能够提升检疫监督工作效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监管对象的风险和自身检疫监管工作风险,及时调整检疫监管工作重点,发挥检疫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通过移动终端监管和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等信息化手段,能够有效降低动物检疫监管风险,提升监管水平。

  三是动物检疫风险管理条件基本成熟符合形势需要。随着兽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不断完善,机构队伍基本健全。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够满足动物检疫的基本要求。《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分别对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动物检疫风险控制作了明确规定,为开展动物检疫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很多发达国家都实行了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国内很多地区在检疫风险管理中也作了有益的探索,为全面开展动物检疫风险管理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经过调研,调研组提出了多项建议。

  (一)完善动物检疫风险管理制度。在《动物防疫法》中将动物检疫风险管理纳入动物卫生风险范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增加动物检疫风险管理内容,明确检疫风险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结果应用等内容。

  (二)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完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践证明,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核心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指标体系。要区分风险管理对象,合理设置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对检疫主体设置的风险点应当包含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尤其是取消检疫收费后的经费保障)、业务素质及水平、检疫监督设施设备等指标。对养殖场等检疫申报主体设置的风险点,既要包含动物防疫条件、企业标准化建设等静态指标,还应当包含强制免疫情况,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动物及外环境疫病检测、监测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等动态指标。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动物检疫风险管理.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检疫风险管理水平。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动物检疫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支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充分利用评估结果促进动物检疫工作.要重视检疫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通过分级管理倒逼检疫申报主体和其他动物防疫管理相对人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倒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争取工作经费,提升工作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检疫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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