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修订印发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自年颁布实施《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来,北京市又颁布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几年来,由于全市机构改革,部分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出了调整和补充,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操性,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本次修订。主要工作如下:
一、修订工作过程市农业局专门成立了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多次组织专家开展行业调研,经过充分论证研讨,并广泛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通过了专家评审会,最终形成了《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年修订)》报批稿。
二、修订要点及说明《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年修订)》共由九个部分组成: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疫情的监测和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善后恢复、保障措施、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附则、附件。
(一)增加完善成员单位及其职能。根据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实际需要,增加了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单位,并根据最新法规,对部分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确保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覆盖。
(二)完善信息报送。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在现场指挥部职责中的综合信息组增加了信息报送内容。
(三)补充应急处置指挥内容。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对疫情应急处置指挥协调部门、领导进行了补充完善。
(四)增加疫情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市级专家组职能和省市间联防联控内容。
全 文
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
1.2指导思想
1.3工作原则
1.4编制目的
1.5编制依据
1.6适用范围
1.7疫情分级
1.8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5应急处理预备队及职责
3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3.1疫情监测
3.2预警级别
3.3预警发布
3.4预警响应
3.5预警解除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4.1疫情报告
4.2先期处置
4.3疫情确认
4.4指挥协调
4.5应急处置措施
4.6现场指挥部
4.7社会动员
4.8疫情公布
4.9响应级别调整
4.10响应结束
5善后恢复
5.1总结与调查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6.4治安保障
6.5物资保障
6.6经费保障
6.7科研与国际交流
7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培训
7.2演练
7.3宣传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2预案管理
1总则
1.1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情形。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从国内看,禽流感病毒出现变异重组趋势,口蹄疫病毒同时存在多个血清型流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污染面较大,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从全球看,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新发动物疫病不断出现。尤其是我国周边多个国家持续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非洲猪瘟等疫情,境外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虽然北京市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严格落实预防免疫、监测净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了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风险。但受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等因素影响,仍然存在局部地区点状散发动物疫病或外来疫病、新发疫病(新病种、新亚型)的风险。
1.2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特点,强化服务首都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打造全国都市农业引领区为目标,围绕农业“调转节”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专业处置”的原则,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
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4)科学防治
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进一步规范染疫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监测、免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措施,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4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5编制依据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与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1.7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7.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县级市)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者2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本市3个以上的区发生疫情。
(4)动物暴发禽流感、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7.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相邻区或者5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本市2个以下(含)区发生疫情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市或在本市发生。
(6)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本市呈暴发流行,波及本市3个以上区,或出现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7.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1个区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1个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24天)、新城疫疫情(21天)疫情流行,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4)在1个潜伏期内,在本市1个区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露。
(6)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7.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8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实行市和区两级管理;市、区两级分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分病种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在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较大、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做出疫情处置的重大决策。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主任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另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
(1)组织落实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
(2)承担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定(修订)与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动物疫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动物疫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北京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组织市属媒体积极开展相关科学防治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基础设施。
(3)市科委:负责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防治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
(4)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养殖场工作人员及养殖户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发放生活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动物防疫相关捐赠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7)市财政局:对涉及的免疫、监测、消毒、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所需市级经费保障,在每年的部门预算中给予安排。
(8)市环保局: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9)市城市管理委: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0)市交通委: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落实“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气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规定。
(11)市农委:负责指导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做好市管河流、湖泊、水库及饮水区等水域及周边地区水生野生禽类的观测,发现异常依法报告,并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疫病监测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13)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务委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4)市旅游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餐饮单位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1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接触人群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病原学检测、诊断、治疗、报告,突发人间疫情判定、预警和预防控制,与农业部门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处理相关信息。
(16)市政府外办:配合做好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涉外协调工作,统筹协调涉及境外媒体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领事通报及领事探视相关事宜。
(17)市工商局:参与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主体的管理,负责查处非食用性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动物源性相关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查处活禽及其他食用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19)市体育局:负责协调与信鸽、赛马等比赛动物相关体育活动的参与者,配合做好比赛申报、动物防疫监管、信鸽临时禁飞等工作。
(20)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打击非法猎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负责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异常依法报告;协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依法做好饲养动物的疫病防治与监测、疫情报告等工作;参与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及其运行维护、财政支持办法。
(2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的监测、免疫、扑杀、消毒、疫病诊断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等工作。
(2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对街头流动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发现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2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进传出;参与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与农业部门互相通报信息。
(24)北京铁路局:保证安全、快速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25)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救助受灾养殖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受灾的养殖场(户)税收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用准、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深入受灾的养殖场(户)了解情况,促进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
(2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输机动车辆进行拦截卡控。
(27)市公园管理中心: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市属公园做好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密切监视公园内动物的健康情况,发现异常时立即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28)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9)北京卫戍区后勤部:负责做好所属部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驻地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30)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所承担的国家及市级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贮备工作,保证贮备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做好相关动物防疫工作。
(31)北京首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32)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
2.4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
(2)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的建议;
(3)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的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处理预备队及职责
从市和各区有关部门、单位抽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公安等方面骨干人员组成应急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卫生防疫等分队。主要职责是协助现场指挥部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区内易感动物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实施防疫消毒,对疫区内人员开展生物安全防护,对受威胁区实施紧急免疫、紧急监测等工作。
3疫情的监测和预警
3.1疫情监测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因素和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3.2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2.1蓝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一般动物疫情时;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新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3.2.2黄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较大动物疫情时。
3.2.3橙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或者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菌毒种丢失时。
3.2.4红色等级:天津市或河北省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
3.3预警发布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农业部兽医局和市应急办备案。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4预警响应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各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部署,密切北京权威白癜风医院北京治疗白癜风到哪家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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