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5万休宁吴秀华未按规定报告疫情
吴秀华诊所在年3月25日接诊一2岁的发热患儿,此患儿为医院就诊,拒绝住院治疗后自行到吴秀华诊所诊治,屯溪区卫健委摸排发现后,将此情况通报给休宁县卫健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诊所不得截留、收治发热病人,经查违反了“休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及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规定,涉嫌故意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有关规定。休宁县卫健委执法人员于年3月28日在吴秀华诊所现场核实,发现有为患儿开具的年3月25日的就诊处方,但在其门诊日志中未发现该患儿的门诊相关登记,相关证据逐一固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1、警告;2、处罚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吴秀华个体诊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接诊发热病人,其本身就违反了休宁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及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基层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不得收治和诊疗发热病人,一旦发现情况要及时上报,每天需将诊疗病人的数量和信息及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是在重大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三令五申基层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不得截留和诊治发热病人的情况下,蓄意违反规定,收治发热病人,且没有进行门诊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蓄意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病情之嫌,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的处罚。本案的意义在于发生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的性质和行为比较恶劣,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有顶风作案之嫌,遂要加重处罚;只是患者没有确定为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没有造成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传播,没有造成重大的传染病疫情危害,遂不考虑诊所的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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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编辑、初审:汪露终审:范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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